序号 |
领域 |
共有事项/共同完成事项 |
市级职能部门职责 |
区级职能部门职责 |
依据 |
1 |
侨务 |
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表 |
市侨务办公室在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表中作出侨务部门意见,由本人或代理人送同级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
按属地管理原则,归侨退休职工所在辖区委统战部门侨办签署意见。 |
《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 |
2 |
侨务 |
普通高考”三侨生”加分审核表 |
市侨务办公室受理审批后上报。 |
按属地管理原则,“三侨生”所在辖区委统战部门侨办签署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3 |
宗教事务 |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注:应为“初审”)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市一级宗教团体的许可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区级宗教团体的许可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
4 |
宗教事务 |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注:应为“初审”)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市一级宗教团体的许可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区级宗教团体的许可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
5 |
宗教事务 |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注:应为“初审”)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市一级宗教团体的许可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区级宗教团体的许可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
6 |
宗教事务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育才生态区的许可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所在辖区的许可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
7 |
宗教事务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育才生态区的许可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所在辖区的许可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
8 |
宗教事务 |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育才生态区的许可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所在辖区的许可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
9 |
宗教事务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初审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
10 |
宗教事务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初审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对申请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进行异地重建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寺观教堂进行异地重建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统战部。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1 |
宗教事务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初审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对申请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进行扩建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寺观教堂进行扩建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统战部。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2 |
宗教事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对市级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许可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许可审批。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三十九条、四十一条 |
13 |
宗教事务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初审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审批。(属于寺观教堂的,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负责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提出审核意见。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4 |
宗教事务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育才生态区的许可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所在辖区的许可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5 |
宗教事务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批。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提出意见,报市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
16 |
宗教事务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注:应为“初审”)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对育才生态区内拟进行法人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对所在辖区内拟进行法人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
17 |
宗教事务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提出意见,报市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
18 |
宗教事务 |
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育才生态区的备案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所在辖区的备案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19 |
宗教事务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育才生态区的备案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所在辖区的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
20 |
宗教事务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育才生态区的备案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所在辖区的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
21 |
宗教事务 |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育才生态区的备案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所在辖区的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
22 |
宗教事务 |
对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市一级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区宗教事务局负责区级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23 |
旅文 |
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
市旅文局按照相关依据进行备案,协同各区进行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监管。 |
各区对本区域内的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监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24 |
旅文 |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 |
市旅文局按照相关依据进行备案,协同各区进行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监管。 |
各区对本区域内的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监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25 |
预算评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中央及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其它需财政配套的资金)且市级财政资金金额在3000万以上的,工程预算评审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其它财政性资金、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和其它需财政配套的资金),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中央及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其它需财政配套的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由区政府负责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下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权限的通知》(三财〔2019〕1481号) |
26 |
人才服务 |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办 |
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业务指导,市委人才发展局、市住建局、市营商局、市财政局配合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
各区(育才生态区)、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核发事项受理、审批、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 各区各单位人才、住建、营商环境、财政等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海南省《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 |
27 |
公共服务 |
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 |
市人社局负责业务指导 |
各区(育才生态区)负责本辖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事项受理、审批和监管工作 |
《 海南省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阳光助残扶贫车间认定和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9〕2号) |
28 |
劳动保障 |
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 |
市人社局指导 |
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 |
2022年《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集体合同备案”等三项涉企政务服务事项下放属地办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33号) |
29 |
劳动保障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市人社局指导 |
负责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2022年《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集体合同备案”等三项涉企政务服务事项下放属地办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33号) |
30 |
劳动保障 |
劳动用工备案 |
市人社局指导 |
负责劳动用工备案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 |
31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备案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经三亚市司法局批准。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由天涯区司法局(崖州区司法局)审查同意。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 |
32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三亚市司法局批准。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由天涯区司法局(崖州区司法局)审查同意。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 |
33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变更备案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变更住所的,应当经三亚市司法局批准。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变更住所的,应当由天涯区司法局(崖州区司法局)审查同意。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 |
34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注销登记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符合法定终止事由、申办执业证注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报三亚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符合法定终止事由、申办执业证注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应当报经天涯区司法局(崖州区司法局)审查同意。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二条 |
35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备案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经三亚市司法局审核批准。 |
备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 |
36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册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册,应当经三亚市司法局审核批准。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册,应当经天涯区司法局(崖州区司法局)审查同意。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二条 |
37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应当经三亚市司法局审核批准。 |
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因法定事由与其法律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天涯区司法局(崖州区司法局)备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二十三条 |
38 |
城市建设 |
指导监督三亚环投集团履行中水雨水污水管网设施(含泵站)建设及维护工作。 |
以中心城区范围内道路﹑桥梁红线宽度为界,2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及附属建设施行业务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 |
以中心城区范围内道路﹑桥梁红线宽度为20米以下(含20米)市政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各属地政府。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职责通知》三府办函〔2022〕53号 |
39 |
城市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1. 各区新建、扩建、改建的1万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由各区发展和改革委立项的投资额度3千万元以下(含)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许可证审批、1万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由各区发展和改革委立项的投资额度3千万元以下(含)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
40 |
城市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撤销) |
|||
41 |
城市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录) |
|||
42 |
城市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非承诺制审批) |
|||
43 |
城市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承诺制审批) |
|||
44 |
城市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 |
|||
45 |
城市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地下室) |
|||
46 |
城市建设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规模与施工许可核发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47 |
城市建设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模与施工许可核发一致) |
|||
48 |
城市建设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规模与施工许可核发一致) |
|||
49 |
城市建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模与施工许可核发一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 |
||
50 |
城市建设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备案(规模与施工许可核发一致)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 |
||
51 |
城市建设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规模与施工许可核发一致)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 |
||
52 |
城市建设 |
树木伐移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天涯区、吉阳区树木迁移砍伐许可。 |
海棠区、崖州区、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树木迁移砍伐许可。 |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发办〔2019〕38号) |
53 |
城市建设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中央商务区、崖州湾科技城除外)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各区负责辖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央商务区和崖州湾科技城负责辖区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4 |
城市建设 |
装配式建筑项目服务事项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服务事项管理(中央商务区、崖州湾科技城除外) |
各区负责辖区范围内1万平方米以下(含)新建的项目,属于装配式政策强制推广范围的装配式项目事项管理权限;中央商务区和崖州湾科技城对本辖区负责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服务事项管理。 |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 |
55 |
民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
统筹指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的预算、审核审批、发放 |
各区(育才生态区)负责本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的预算、审核审批、发放等 |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的通知 |
56 |
民政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统筹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预算、审核审批、发放 |
各区(育才生态区)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预算、审核审批、发放等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57 |
民政 |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贴 |
统筹指导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贴的预算、审核审批、发放 |
各区(育才生态区)负责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贴的预算、审核审批、发放等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
58 |
普查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市级表彰和奖励 |
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区级表彰和奖励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
59 |
普查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市级表彰和奖励 |
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区级表彰和奖励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
60 |
普查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市级表彰和奖励 |
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区级表彰和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
61 |
普查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市级表彰和奖励 |
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区级表彰和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
62 |
普查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市级表彰和奖励 |
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区级表彰和奖励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
63 |
普查 |
对农业普查调查对象报送普查资料的行政检查 |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全市检查的统筹、指导和检查 |
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区级检查的统筹和检查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 |
64 |
普查 |
对经济普查调查对象报送普查资料的行政检查 |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全市检查的统筹、指导和检查 |
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区级检查的统筹和检查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八条 |
65 |
普查 |
对人口普查调查对象报送普查资料的行政检查 |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全市检查的统筹、指导和检查 |
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区级检查的统筹和检查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二十七条 |
66 |
统计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局负责市级表彰和奖励 |
区局负责区级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
67 |
林业 |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审批 |
市林业局负责三亚市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审批 |
各区负责流转面积50公顷以下的许可审批(育才生态区除外 )。 |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09年9月27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十六条 |
68 |
行政执法 |
对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政处罚 |
第一执法支队负责对个体户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400个以上)的行政处罚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个体户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400个以下)的行政处罚。 |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0公布) |
69 |
行政执法 |
对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第四执法支队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喷淋或者遮挡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以及粘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第四执法支队对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施工单位未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落实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施工单位不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
70 |
行政执法 |
对废气、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 |
第四执法支队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
71 |
行政执法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第四执法支队负责对涉及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拖欠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涉及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市政自来水导致拖欠污水处理费问题进行网格化管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72 |
行政执法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
第四执法支队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行政法律法规 |
根据市局委托,各分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热水的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73 |
行政执法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第四执法支队对不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涉及到城乡规划建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74 |
行政执法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行政处罚 |
第四执法支队其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行政处罚 |
因在河道内饲养家禽家畜、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堆放、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填堵河道阻碍行洪的行政处罚 |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75 |
行政执法 |
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查处全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两定机构”范围的是市内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海棠区医疗保障局、天涯区医疗保障局、吉阳区医疗保障局、崖州区医疗保障局、育才生态区教科卫健局负责查处各自辖区范围内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两定机构”范围的是本辖区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