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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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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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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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根据《海南省行政复议及仲裁文书快递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行政复议机关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行政复议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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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短信送达□ 电子邮箱送达□ 电子邮箱: 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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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三亚市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__ 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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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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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仔细阅读表中三亚市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当事人要求对《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