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或设立方案等),我局(委、办)承担主要职责共22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62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12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6项。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二)配合省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三)排污许可后续监管
(四)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五)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1 |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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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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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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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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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5 |
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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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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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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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协调解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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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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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 |
10 |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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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督检查各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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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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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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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
14 |
会同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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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 |
15 |
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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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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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17 |
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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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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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 |
19 |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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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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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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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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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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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 |
24 |
组织起草我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等综合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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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参与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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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
26 |
监督管理权限内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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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
27 |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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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初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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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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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30 |
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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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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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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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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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34 |
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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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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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36 |
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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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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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协调、对接和监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
38 |
负责协调、对接和监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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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
39 |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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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指导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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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 |
41 |
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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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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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工作 |
43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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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检查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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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
45 |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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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
46 |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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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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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牵头组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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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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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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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展环境应急工作 |
51 |
制定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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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组织协调环境综合应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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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水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53 |
监督管理全市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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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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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承担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工作 |
负责育才生态区入河排污口行政审批。吉阳区、海棠区、天涯区、崖州区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区行政审批办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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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协调水环境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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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全市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 |
57 |
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视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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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拟定和监督实施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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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负责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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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组织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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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指导和监督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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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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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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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公布本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3.环境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环境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防字〔2016〕17号) |
截至目前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部社会化,全市共有检验机构9家,分别为:三亚顺事达机动车检测-永利集团3044欢迎光临(中国)VIP官方认证 - 百度百科、三亚安保监测站、三亚汇鑫汽车检测服务-永利集团3044欢迎光临(中国)VIP官方认证 - 百度百科、三亚绿岛蓝天机动车检测-永利集团3044欢迎光临(中国)VIP官方认证 - 百度百科、三亚天禹检测服务-永利集团3044欢迎光临(中国)VIP官方认证 - 百度百科、三亚顺阳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永利集团3044欢迎光临(中国)VIP官方认证 - 百度百科、三亚广泰汽车检测服务-永利集团3044欢迎光临(中国)VIP官方认证 - 百度百科、三亚祥鹏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永利集团3044欢迎光临(中国)VIP官方认证 - 百度百科,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至省级部门,由省级部门出具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生态环境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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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及时核查嫌疑数据,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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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 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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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配合相关部门引导和促进主管领域的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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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推进绿色防控,发展现代低碳农业,有序减少农药、化肥用量,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沼气利用推广;加大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力度;加强老旧农业机械和渔船淘汰更新;推进主管领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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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
推进主管领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推进工业领域资源循环利用和能源节约;配合参与工业领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推动工业企业实施降碳技术改造和升级;推广工业节能减排低碳技术;配合推进低碳产业园;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基础研究;配合推进节能减排低碳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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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市级公共财政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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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推动主管领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推进教育系统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宣传引导、人才培养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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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
推进主管领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推动能源节约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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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推进主管领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加强新建建筑节能低碳化建设和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等试点示范;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推广应用建筑、园林、环卫节能减排低碳技术; 强化加气站、储气站减排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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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推进主管领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完善绿色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优化运输结构,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船舶、车辆清洁能源化,倡导绿色低碳出行生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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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推进主管领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配合开展节能低碳商业试点;强化加油站减排的监督管理;负责我市绿色流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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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事办 |
协助市内各单位参与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领域的国际合作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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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推进我市城乡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应用;推进主管领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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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推进森林(红树林)碳汇;开展森林碳汇计量监测,掌握我市森林碳储量动态变化;加强生态修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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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
指导市属国有中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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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发展局 |
引导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基金等方式支持我市节能减排低碳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碳排放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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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
提供我市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核算相关数据,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指标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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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调整表述为“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降碳产(商)品的监督检验,推行法定节能减排国家计量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低碳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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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关 |
加强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监管,切实落实我国能效标识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高能耗产品从我市口岸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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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贯彻落实各级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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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事局 |
负责所辖港区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出辖区非渔业、非军事船舶能耗数据的收集、报告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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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供电局 |
建设智能电网,提高新能源电网消纳能力,保障光伏发电、水电、沼气发电等清洁能源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节能低碳技术应用;加强电网新技术应用,持续降低线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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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噪声管理 |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市民投诉合法经营场所噪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由分管职能部门申请,对证照齐全的经营主体进行噪声检测监测的,负责市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负责工业企业噪声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热线交办会议通报(2915年第一期) 3.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强区扩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发〔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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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对家庭室内、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高音喇叭产生的噪声,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产生的噪声,街头卖唱、广场舞、居民在自家无照经营KTV产生的噪声进行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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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执法局 |
负责对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产生的噪声和餐饮、娱乐、空调冷却塔等社会噪音扰民,并对夜宵摊点客人发出噪声和歌手卖唱扰民问题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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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 |
负责出具特殊时段施工作业时间审批权(夜间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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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全市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视、监测和评价;拟订和监督实施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负责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和监督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市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视、监测和评价;拟订和监督实施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负责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和监督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负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评审、以及海洋环境监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5.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6.《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 7.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行使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8.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行使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9.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海棠湾管委会市一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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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组织划定和管理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海洋生态、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的监督实施,加强海洋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海洋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负责海域使用审核;协助环境部门指导用海业主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
亚沙会比赛场地三亚湾段水球与游泳海上栈桥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海域使用审核,市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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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地方级海洋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和保护区面积报批调整;配合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国家级海洋类自然保护区;配合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国家级海洋类保护区面积报批调整 |
我市国家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由市林业局负责上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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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负责养殖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禁养区的划定;牵头渔业损害赔偿工作。 |
三亚海宝近海养殖专业合作社深水网箱养殖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和涉及养殖证事宜由农业农村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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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 |
负责养殖证的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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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执法局 |
行使海洋与渔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自己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
红塘湾新机场违规填海处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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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警局 |
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负责所辖港区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依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
西岛码头未批先建处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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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事局 |
负责海上航道航线管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及监管;负责游艇、海上运输、工程船舶的日常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牵头油污损害赔偿工作及油污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
亚沙会比赛场地三亚湾段水球与游泳海上栈桥项目: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海事局负责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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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负责三亚市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包含珊瑚礁资源、环境及生态系统规划、建设。 |
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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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海上运营客船的日常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码头设施的设计审查、验收。 |
西岛肖旗港码头: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交通运输局负责码头设施的设计审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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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
协调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调度 |
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渔业、油污污染事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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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旅文局 |
配合各执法部门、旅游警察、各区政府共同负责涉海文旅活动的监管;负责海上潜水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发放高危作业许可证;负责涉海旅游规划工作。 |
生态环境局负责涉海旅游规划中的规划环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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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负责三亚市崖州区638.69平方公里范围内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评审、以及海洋环境监管工作。具体范围为海岸线西侧以崖州区海岸线的最西端为西边界、东侧以南山港港口航运区与南山旅游休闲娱乐区交点为东边界、南侧以三亚市管理海域的领海外缘线为南边界,海岸线长度为40.37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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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
负责规划范围内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评审、以及海洋环境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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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环境治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开展水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评价现状水环境承受能力,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开展污染源解析工作,建立污染排放与水体水质之间的定量相应关系。深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 |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水治理保护专项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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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治理保护专项指挥部(市治水办 |
全面统筹水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实施。拟订全市治水规划和分流域治理规划,组织制订治水项目建设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及实施方案。负责指导重大治水项目技术方案,确保方案技术路线合理,满足总体目标要求。制定水治理工作督查考核方案。负责暗访、督查各项治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督办和考核。负责水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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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组织编制完成污水处理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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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织编制完成三亚市排水管网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整治垃圾渗滤液、雨污混流。负责制定接入主管网计划,逐步退出自建污水处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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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制定实施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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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打击道路沿线排档、饭店等直接倾倒污水进入雨水篦子,清扫道路垃圾直接进入雨水篦子等违法行为。对水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企业、单位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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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工委 |
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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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
落实河湖长制工作。开展辖区内水污染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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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将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某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环保执法人员发现后,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立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会审后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完全履行处罚内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巡查、制止、查处、报告各类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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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接收环境违法案件没收的违法所得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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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依法落实环境违法案件涉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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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工作,向社会公开水质、周边污染源分布、保护设施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等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信息化管理平台,更新饮用水水源及保护区的档案,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升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水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5.《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6.《三亚市饮水水源保护区专项督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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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确定、规划和普查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开水源地址、水源类型、水源流量、水源分布、供水数量和区域、供水保证率、取水口数量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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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单位 |
在权限范围内巡查饮用水水源;编制本单位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参与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联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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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及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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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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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商品林转公益林工作,严控林业面源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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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对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渔业船舶、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的监督指导,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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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交通管制制度,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确需通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审核审批,制定通行线路和时间,做好通行安全保障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危险路段,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道路监控设备等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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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卫生防疫,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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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和供水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联合演练,确保能够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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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财政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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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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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
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方案,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具体落实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环境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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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住宅小区雨污混接 |
市生态环境局 |
开展水质监测;如发现违法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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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指导各区政府及小区排查污水和雨水管网连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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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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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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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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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群众举报某三甲医院有医疗废物外流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医院的医疗废物转运协议、台账等进行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该医院内部安装视频监控,通过监控发现有个别人员从医疗废物中抽取部分废物外流;卫生健康部门立即报案,会同公安部门一举破获犯罪团伙,追回医疗废物。 |
市卫健委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的监管;牵头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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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接收环境违法案件没收的违法所得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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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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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依法落实环境违法案件涉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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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态保护红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
1.《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2.《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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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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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文局、市综合执法局 |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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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自然保护区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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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调整、保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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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负责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项目是否符合所在地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项目是否符合所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等。
3.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召开专家评审会、第三方评估、环评质量复核等方式。
(二)配合省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委托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业务的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环保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3.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可根据本单位人员和技术配备情况,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部门单独检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检查方案,配合开展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检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排污许可后续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已发证登记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准确性,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检查发证质量,包括排污许可证中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原辅料填报真实性以及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及各要素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和准确性;检查已登记排污单位填报登记表的完整性。检查排污口标识牌设置情况、改正计划完成情况、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和执行报告上传情况等证后执行工作。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书面检查;
(2)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线上检查方式:
①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
②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系统;
③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端)。
(2)线下检查方式: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单位的改正计划完成情况、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证后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检查情况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相应处罚。
(四)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监管工作。
2.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领证企业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对申领了许可证的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领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领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依法责令整改。
(2)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地方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3)地方环保部门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五)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废物执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市内及跨市转移许可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医疗废物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考核。配合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组成的考核组开展对全市主要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进行的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工作,主要采取现场核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查看台账档案资料相结合方式进行。
(2)日常监管。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领导指示、投诉举报及工作需要,采用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针对特定企业及地区开展专项重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年度考核。
①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同时派出人员会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的检查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
②对确定的核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③查看各类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档案资料。
④将核查结果予以通报。
(2)日常监管。
①选择检查对象。
②下发检查通知(暗访除外)。
③实地查看企业运营管理情况。
④向受检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更换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而未及时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和规模,或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换证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停止经营后未对原设施及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妥善处置遗留危险废物;变造、伪造及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等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报省级环保厅进行处理。
(2)发现企业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报 |
发布上一年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
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科 |
88250386 |
2 |
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布 |
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城镇内河(湖)监测数据. |
水环境管理科 |
88619198 |
3 |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
受理投诉、举报、咨询。 |
办公室 |
88716964 |
4 |
空气质量日报 |
每日公开空气质量状况。 |
环境监测站 |
88254119 |
5 |
环境质量报告 |
定期公开环境质量报告。 |
环境监测站 |
88254119 |
6 |
信访 |
对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和处理。 |
办公室 |
88716964 |